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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墻治違建捆綁了公共利益
管理者自身的“不講法”,會形成極壞的示范效應,甚至成為造成新的亂象的誘因。橫亙于道路中間的“高墻”,以及其代表的法治意識欠缺,才是當前最亟待解決的難題。
近日,在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橋附近,南苑路東側一道路中央砌起了一堵圍墻,給周圍居民帶來不便。大紅門村委會工作人員稱,該道路兩側有部分建筑是違建,因而修筑圍墻。(《京華時報》1月6日)
道路作為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具有公共屬性,它是為附近居民提供交通便利的。然而,一面高墻將其從中攔斷,原本暢通的道路由此成為“斷頭路”。始作俑的村委會稱,此舉是因為道路兩側有違章建筑,一些人還使用違章建筑從事商業活動,通過修筑圍墻使其無法從事商業活動,讓其知難而退,也等于懲罰。
效果如何,事實已然給出了答案。砌墻不光讓沿途商家付出了更多的時間成本,也給周圍居民帶來了不便,“著急的行人翻墻而過,或從墻上搬運物品”的現象,還增加了安全風險。修高墻攔道路的本意是為了“治理違建”,如果未能達到效果,那么修建高墻有什么意義?未能治亂而添亂,才是真正的“以亂治亂”。
從法律層面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值得注意的是,修建臨時性建筑不僅要經過批準,而且不得影響交通和安全。在道路中央修高墻,既影響交通出行,又危及公共安全,還破壞市容市貌,這種管理方式還被當地奉為圭臬,其管理水平如何也就不難判斷。
至于治理的路徑,同樣需要回歸法律路徑,既然是違章建筑,依照法律給予拆除即可。若當事人自行不愿拆除,提請法院進行強制拆除也行,修一堵高墻又不能讓違建自行消失,如此豈非得不償失?更何況,按照道路歸道路,違建歸違建的原則,兩者本不存在交織關系,以捆綁公共利益為代價,去實現對少數違法行為的逼壓,如此做只落得個天怒人怨的結果。
一些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產生,也跟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方法不當有直接關系。高墻橫截道路也反映出一些基層管理部門法治意識欠缺??梢韵胂?,高墻攔路不但難以獲得認同,反倒會引發更大范圍的不滿,并可能會讓周邊群眾同情受影響的違建者,對村委會產生反感。沒有了更廣泛的群體支持和民意聲援,那么對違建的治理就會陷入無力的狀態。
管理者自身的“不講法”,會形成極壞的示范效應,甚至成為造成新的亂象的誘因。橫亙于道路中間的“高墻”,以及其代表的法治意識欠缺,才是當前最亟待解決的難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砌墻治違建 捆綁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