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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物權法》:付了車款沒登記過戶也有所有權(圖)
原標題:解讀《物權法》:付了車款沒登記過戶也有所有權
厘清物權糾紛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受理界限,明確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認定標準,對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對司法解釋相關內容進行了深入解讀。
厘清民事行政訴訟受理界限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支持這種觀點的人范圍頗廣,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實踐中出現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
據程新文介紹,針對這一情況,司法解釋(一)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程新文說:“涉不動產登記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針對的是登記行為本身,即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的是登記行為的合法性。”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物權法 車款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