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解讀 解讀
解讀《物權法》:付了車款沒登記過戶也有所有權(圖)
為此,司法解釋(一)細化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分別從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起始條件、同等條件的認定、行使期間、主體范圍以及裁判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完善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制度架構。
如司法解釋(一)規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等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限縮性解釋保護合法權益
物權法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實踐中,對于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
程新文說:“基于預告登記制度的內涵,正確適用預告登記制度,必須注意堅持依法兼顧保障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與限制登記義務人處分權的平衡原則。”
為此,司法解釋(一)對物權法所稱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處分行為”進行了限縮性解釋,即將其限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而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礙債權如期實現的行為。
針對物權法“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直接導致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交付為生效要件,法律文書一經生效,即發生物權效力”的規定,程新文解釋說,基于維護物權變動模式體系安定的目的,應當注意防止實踐中不適當地擴大化適用這一規定,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故需要對這條所稱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
因此,司法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記者 周斌 文/圖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物權法 車款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