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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貪“老虎”中,為何有人被從輕處罰?
什么表現能讓貪官從輕處罰?
對于刑(九)關于貪污受賄犯罪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此前曾表示,修改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為定罪量刑標準。
犯罪情節被認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揭發以及認罪悔罪態度、退贓表現等,而在此之前,落馬官員在審查及庭審中的表現也同樣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江蘇某地的一位檢察官向“政事兒”表示,涉案數額是基礎性的標準,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節都會考慮從輕處罰。
“政事兒”注意到,法院對多位獲刑省部級官員的判決意見中都有如下表述:法院審理認為,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追繳,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案例中,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比較典型。2015年10月12日到13日,周永康“門徒”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蔣潔敏被集中宣判,受賄金額近4000萬的李春城在四人中獲刑最短,其因受賄罪獲刑12年,因濫用職權罪最終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李春城
法院判決顯示,李春城在受賄犯罪及濫用職權犯罪方面均有重大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和減輕處罰。
“看不見”的影響也是量刑考慮因素
“政事兒”梳理發現,受賄金額、情節相近的省部級官員在量刑上也存在差異。
與多位官員受賄千萬獲刑12年的情況不同,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1132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5年。法院審理認為,季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退款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上述刑庭法官告訴“政事兒”,每個案件都不一樣,即使是坦白,有的可能坦白一小部分事實,有的可能坦白內容較多;基于金額和犯罪情節,合議庭在具體量刑中也有一定的裁量權,因此出現差別是允許的。
北京師范大學刑法學副教授雷小政認為,除了受賄金額和犯罪情節外,還要考慮其行為對被侵害客體、公共利益等的影響,公開報道中這些影響有時很難通過具體數額和情節表現出來。
另有多位專家也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和情節,犯罪過程中“看不見”的影響會在量刑中發揮作用。
?。玻埃保的辏丛拢保啡?,因濫用職權和受賄283萬余元,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檢察機關的指控顯示,陳柏槐在任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授意、批準將農業廳下屬單位的國有劃撥地非法轉讓用于經營性開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多元”。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貪官 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