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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人破壞文物案應加大追責力度
今年年初,國家文物局通過舉辦指導性案例遴選推介活動,發布了“2014-2015文物行政執法十大指導性案例”,這對推動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執法機構主動作為、履職盡責,有著積極意義。這些入選案例在執法主體上包括了省、市、縣三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文化市場等多種執法機構,頗具代表性。其中格外令人關注的是,遴選出的十大案例全部為法人違法案件,表明遏制法人違法是當前文物行政執法的重點。
法人違法案件是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義組織實施的違法行為。相對于個體犯罪來說,法人違法尤其是政府機關法人違法的破壞性極強,在行政指令和經濟利益左右下,文化遺產經常會遭到毀滅性破壞。一些政府官員對破壞文物現象持漠視縱容態度,甚至直接干涉、阻撓文物執法,導致文物行政執法難度極大。
《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執法主體是各級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可執法無權、隊伍薄弱、地位羸弱的現狀,讓基層文物執法難以到位。去年轟動全國的平武報恩寺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建設案件,在工程論證時就遭到當地文保人員的反對。在阻止未果的情況下,當地文保人員集體向國家文物局寫了舉報信,這才引起重視。但違法事實敗露后,反映情況的文保人員有的被調離崗位,有的被停止職務。這顯然不正常。
而近年來,很多地方都掀起了大規模“舊城改造”、“新區建設”的浪潮。當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二者發生沖突時,一些地方政府總傾向于經濟先行。特別是出現法人違法案件,地方政府出面為破壞文物者說情現象時有發生。
實踐證明,文物執法必須依靠各級政府的守法和依法,依靠文物部門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聯動,才能凝聚執法合力。例如2014年陜西洛南縣擅自遷移拆除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城隍廟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法人違法案件。陜西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最終商洛市紀委依法依紀分別給予商洛縣縣長、分管副縣長等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就是種警示。
面對違法案件查處不應簡單罰款“一罰了之”,就應強調行政處罰的完整性,通過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原址修復文物本體,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不僅讓違法主體承擔違法成本和整改責任,更體現以文物保護為核心的執法目標。同時,通過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堅持行政處罰、刑事調查和行政責任追究“一案三查”,針對一批地方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追責,將一批涉嫌刑事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公安司法機關,堅持行政處罰、責任追究、行刑銜接,才能產生懲戒與震懾的明顯效果。
《文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面對當前文物安全的嚴峻形勢,必須堅決維護和捍衛法律尊嚴,竭盡全力保護文化遺產,必須敢于處理日益突出的法人違法事件,堅決依法辦事,切實履行職責。
在此我還建議:通過國家法律,研究建立重大文物違法案件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在文物保護領域的責任,明確規定領導干部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追責規定,對于地方政府不履行文物保護法定義務,甚至法人違法破壞文物的違法違紀行為,應像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保護一樣,嚴肅追究其政紀責任。
□單霽翔(全國政協委員,故宮博物院院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法人破壞文物案 保護文物 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