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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激光筆明確定為“少兒不宜”
臨近六一兒童節,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保護兒童眼睛產品質量安全認知調查結果》及“缺陷消費品召回及消費預警信息”。質檢總局通過專項調查和監測發現,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兒童類產品中,激光筆位列第一。
一般來說,人體可以承受激光功率為0.4毫瓦,可現在市面上販賣的激光筆功率一般在100-150毫瓦,最高可達到500毫瓦。針對不時發生的激光筆傷人事件,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曾發布《激光筆、兒童激光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和消費提示》,表示不宜為兒童購買激光筆作為玩具槍使用。但由于這只是一種“友情提醒”,效果微乎其微。
由于我國目前并未制定民用激光產品強制性安全標準,這無疑為各種類型的激光筆充斥市場提供了便捷,兒童們可以輕易地購買到此類商品。更何況許多孩子根本就不知道手中的激光筆其實是一種“傷人利器”,可以傷人于不經意間。
因此,鑒于安全第一的原則,不妨先快刀斬亂麻,將激光筆一律定為“少兒不宜”,將其從“玩具家庭”中開除出去,禁止以兒童玩具的名義生產、銷售各種激光筆,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激光筆,禁止學生將此類產品攜帶進校園等。
而從長遠來看,應盡快制定出臺民用激光產品強制性安全標準。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對違規生產、銷售激光筆產品的廠家、商戶,依法進行查處。
□吳應海(職員)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激光筆 兒童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