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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依據別再是一句“相關規定”
備受關注的“王娜娜被頂替上大學事件”,又有了新進展。因周口市政府公開的調查報告中,未涉及王娜娜申請公開的“被處分的九人涉及的具體違法違紀行為以及處罰依據”等問題,王娜娜向河南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日前,河南省政府回應,責令周口市對王娜娜的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省政府認為周口市政府有義務區分不同情況逐一予以答復,后者已經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說法沒有證據。
公共事件當事人申請公開處理違法違紀者涉及的具體相關行為及處罰依據,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上級政府責令下級政府答復公民這種申請,也不多見。正因如此,此事引發廣泛的輿情反響。很多人認為,該案例具有標本意義,它至少說明:對公職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不管是相關部門認定其違法違紀的結論依據,還是處罰的制度依據,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擁有知情權。
一直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對待公職人員違法違紀具體行為、處分依據等問題上,或多或少表現出“諱莫如深”的態度,描述、公布違法違紀問題,往往是含糊其辭,一帶而過;處理依據,更是高度模糊、簡化,比如“根據相關規定”。警告、記過、免職,依據的是“相關規定”;不處分,只作通報,也是依據“相關規定”;免職后復出,或處分期間升職,又都是“符合相關規定”。“相關規定”成了“萬能依據”。
拿王娜娜事件為例,周口市政府的調查報告中,既沒詳細交代調查主體,即聯合調查組由哪些部門單位組成,也沒公布被處理的9個人到底所犯何事。語焉不詳的調查結果,顯然無法滿足公眾的監督訴求:調查主體是否權威,處理是否罰當其過,也少了明晰參照。正因如此,才會招致大面積質疑,也才會導致上級責令限時公開。
平心而論,我們很難說,周口市政府在王娜娜事件上絲毫未盡到信息公開義務,比如對被處分者名單、處罰措施等情況都有公開。問題是,在這類重大輿情事件上,“過于吝嗇”的公開無論在輿情應對層面上,還是充分履行信息公開職責上,都難言盡到本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都應當公開。這就需要將那些公眾關心的、非涉機密的信息悉數公開。不能是公眾想知道“由點及面”的多重信息,有關方面卻只披露“一點”。或許某些地方處理違紀違法行為確實是“依紀依法”,可究竟依的是什么紀什么法,也該說清楚,而不能總讓公眾自個猜。
得看到,在政務能見度日益提升、透明政府建設日趨健全的當下,很多地方在包括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在內的信息公開上,正呈現進步之勢。
可信息公開,不能“淺嘗輒止”,特別是當下,不能止于“有”,還應注重“精細”,跟公眾多方位的知情訴求形成積極呼應。此次王娜娜事件的意義就在于,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有關上級政府部門,都形成了對信息更徹底公開的倒逼力量,而不是被“相關規定”這樣的“萬能依據”所搪塞。這對今后類似公共事件調查結果的信息披露程度、層次,也是種鏡鑒。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王娜娜被頂替上大學 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