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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三權分置”: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指在原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二權分離的基礎上,將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分解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從而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在下文中,筆者對“三權分置”的效應作一番簡要分析。
農地“三權分置”的內涵及其正效應
根據“意見”,農村土地三權的內涵和權能如下:
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
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并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并獲得收益,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
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
上述“三權分置”,順應了廣大農民特別是大量進城務工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和繼續務農的家庭以及下鄉的工商資本實現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從而有利于加快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步伐,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編輯:梁霄
關鍵詞:土地 承包 經營權 三權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