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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員工懷孕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從“單獨二孩”政策過渡到“全面二孩”政策后,一些公司和單位扎堆懷孕生產的現象并不少見,而單位要求員工“排隊懷孕”的消息,也不時見諸報端。
2015年6月,河南焦作市山陽區信用聯社《關于加強員工計劃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女工須在單位規定的時間內懷孕,對未按照計劃懷孕而影響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罰款1000元,同時在職務晉升、評優評先等方面不予考慮。
另據央廣網1月5日報道,長春市民鄭女士到一家單位應聘時被告知,如果想要孩子,必須提前一年跟單位申請,單位則根據每個人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員工生育時間表”,避免讓員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懷孕,影響正常的工作,一時引發熱議。
福建省統計局普查中心副主任姚美雄對澎湃新聞表示,由于生育意愿的長期積壓,短期內,個別單位出現扎堆生育的現象難免,單位應該看到人口作為資源的長遠未來,為員工懷孕和生產提供支持,不應該相反設置限制。
曾代理多起計生案件的律師吳有水則告訴澎湃新聞,唐都醫院要求員工簽訂計劃懷孕承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此開除員工,則涉嫌違反國家勞動法。
吳有水說,“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一些單位“扎堆”懷孕的現象確實存在,用人單位可以對人員安排進行統籌協調,懷孕時間上與員工充分溝通,但不能對員工有強制要求。
王禾告訴澎湃新聞,目前醫院和郭女士仍處于僵持狀態,考慮到郭女士的特殊情況,如果這期間科室不再出現違反承諾懷孕的情況,郭女士生產后休完產假,可以繼續回來上班。但他又表示“不敢保證”,如果再出現類似情況,可能仍會對郭進行處理,以為別的員工作“示范”。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