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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監護人缺位 民政部門承擔監護責任
央廣網北京12月20日消息(記者劉會民 侯艷)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20日)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草案就監護制度又作出哪些修改?
草案一審稿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比如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制度做了完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以強調加強責任,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近年來父母等監護人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有曝光,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并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做了明確的規定。此后不少人提出,草案規定的幾種撤銷監護人的情形都是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形,不易輕易的恢復,同時監護人資格撤銷后再恢復很有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二此傷害,為此有必要將監護人資格恢復的制度,限于父母確有悔改,且符合被監護人意愿的情形,為了避免出現監護人資格撤銷后出現監護真空,草案二審稿還做出修改,在人民法院確定新監護人之前,為了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對未成年人造成進一步傷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或者做出其他臨時安排,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中增加規定,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編輯:梁霄
關鍵詞:監護人 監護 草案 智力 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