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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至今未納入職業病 維權無法律保護很尷尬

2016年12月26日 11:20 | 作者:馬超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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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認定工傷難

至今未納入職業病目錄

據醫學專家介紹,直接促成“過勞死”的5種疾病依次為:冠狀動脈疾病、主動脈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腦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統疾病、腎衰竭、感染性疾病也會導致“過勞死”。

然而,看似個體原因導致的過勞死,當變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時,就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一種綜合結果。比如,經濟社會轉型的壓力增大、競爭加劇、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許多員工之所以常常選擇“自愿加班”,無非是為了養家糊口的薪水,以及息息相關的升遷、職業發展;而一旦發生“過勞死”悲劇,我國法律上也沒有對疾病發作與工作之間關聯性的明確規定,導致“過勞死”處于無法律保護的尷尬境地。

據常年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江蘇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聶彩蓮律師介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無一提及“過勞死”。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看似為‘過勞死’在法律規定上找到了安放之處,但從實踐來看,一方面,很多‘過勞死’的勞動者是因為長時間過度勞累所致,其損害結果未必都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很可能因勞累在家休息時死亡,而這并不符合視為‘工傷’的認定標準。”聶彩蓮告訴記者。

聶彩蓮說,另一方面,“過勞死”具有隱蔽、累積、持續等特點,勞動者或者突發疾病但并未死亡,或者經搶救后在48小時以外死亡,這些例外情形均有可能發生,同樣不符合關于“工傷”的法律規定。

而據江蘇省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委員會副主任許勇律師介紹,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發的疾病”。

“從這條法規中不難看出,職業病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其病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發。但‘過勞死’是一個因工作強度或者工作壓力過大、不斷累積導致身體機能下降直至衰竭的過程,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職業。”許勇告訴記者,從新聞曝光的事例來看,現階段的“過勞死”大多集中發生在白領、IT工作者等高強度腦力勞動者中,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的幾率更是少之又少。

許勇表示,目前,我國的職業病目錄共分為10大類130余種,包括職業性塵肺病、職業性皮膚病等常見職業病,而“過勞死”因病因多樣、情況復雜,短時間內將其納入職業病名錄、歸類固化還存在一定困難。

編輯:梁霄

關鍵詞:用人單位 勞動者 工作 循環 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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