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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至今未納入職業病 維權無法律保護很尷尬
“當然,修改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有一個過程,不可能短時間內就能完成。”聶彩蓮說,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可以通過完善、落實現有的相關制度進行救濟。首先,應嚴格落實休息休假和定期體檢制度,憲法、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都對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有一些強制性規定,切實執行落實相關規定尤為重要。
其次,應改革工會制度。“需要改革工會制度,淡化其政治色彩,突出職業團體的特征,強調其作為集體勞動關系主體的身份,發揮平衡勞動關系的作用,并完善具體維權制度,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聶彩蓮表示。
再次,應當設立專門認定機構。對于“過勞死”的認定要把握3個要件:一是用人單位違法的事實;二是過勞的事實;三是過勞與死亡的因果關系。為此,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勞動衛生與健康監督管理機構為認定機構,該機構應由工會、用人單位、政府、專家等方面的代表組成,統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導和管理。通過設立專門認定機構明確“過勞死”的界限,既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同時維護“過勞死”的存在地位。
“還應當嚴格規制用人單位的責任。‘過勞死’在本質上是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一種行為,不可否認用人單位應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聶彩蓮說,一方面,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因為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迫于就業壓力不愿意作證,因此,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更有助于“過勞死”的認定;另一方面,侵權的法律責任不能僅僅局限在民事責任層面,還應涉及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通過明確界定用人單位的責任來嚴格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
聶彩蓮認為,還應當落實、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勞動關系存在與發展的有力后盾,它的存在不能僅僅是一紙空文,最重要的是落到實處,從養老、醫療、失業、生育等方面展開全方位堅實的保護程序。規制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工作方面遇到困難時不至于手足無措,不至于迫于生計而玩命加班,同時分擔用人單位的壓力,使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能力通過增加用工來取得收益。(記者 馬超)
編輯:梁霄
關鍵詞:用人單位 勞動者 工作 循環 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