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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景點無端縮水 重慶一旅行社被終審判決違約
游客反訴
要求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015年10月,南岸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袁某提起反訴,稱新世紀旅行社沒有全面、適當地按照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務,存在變相強制消費的嫌疑,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
她認為,新世紀旅行社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2014年4月13日未按照約定安排游覽新西蘭皇冠山脈公路,4月14日未游覽天堂谷,4月15日未游覽庫克山國家公園,4月21日大洋路僅游覽了一小段,4月10日未經游客同意,擅自安排游客在一家綠玉寶石工廠購物1小時,4月18日在一家免稅店購物1小時,4月22日在一家禮品店購物1小時。
此外,袁某表示住宿酒店有兩天未按約定提供標準早餐。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一條規定,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據此,袁某要求旅行社賠償8219.40元違約金。
新世紀旅行社針對反訴辯稱,旅行社是根據行程安排表來安排旅程的,上面沒有皇冠山脈公路、庫克山國家公園這兩個景點。天堂谷景區雖有安排,但領隊、導游及司機均不知道該景點的存在,也不知道到達該景點的路線。
至于旅游中的購物問題,新世紀旅行社表示是游客自愿要去購物的。有一天沒有在酒店用早餐,是因為當天是復活節,按當地風俗,酒店不提供早餐,但導游為游客提供了牛奶麥片和果凍。
一審判決
少游三個景點構成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負有合同約定的義務。旅游合同作為旅游合同違約責任的前提,是旅游者與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等內容自愿協商一致的結果。作為合同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構成違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南岸區法院審理認為,新世紀旅行社未按約定安排袁某游覽皇冠山脈公路、天堂谷景區、庫克山國家公園景點,應當賠償袁某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合理費用。大洋路景點則可以認為履行了游覽義務。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遺漏旅游景點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據此,遺漏景點的賠償金額為4109.7元。
購物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旅行社未經消費者同意安排購物屬于違約。
但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新世紀旅行社在3個購物點進行了臨時停靠,但是從袁某提供的3張照片中的人物神態、動作表情來看,尚不足以證明存在強制購物情形。
而用餐方面,法院則認為新世紀旅行社作為境外旅行社,完全可以預見旅行線路中的酒店在復活節不能提供早餐,應當在旅行前向袁某予以釋明,故新世紀旅行社存在違約。但考慮到當地導游為游客提供了牛奶麥片和果凍等食品,法院酌情認定損失為20元。
2015年12月30日,南岸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袁某向新世紀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5398元,新世紀旅行社賠償袁某損失4129.7元。相互抵扣后,袁某向新世紀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1268.3元。
編輯:梁霄
關鍵詞:旅行社 新世紀 景點 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