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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黨治黨的關鍵是管權治權

2017年02月24日 14:12 | 作者:牛先鋒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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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強制度建設,明確權力和責任,用原則和規矩管權、用權。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明規則不張,“潛規則”才會盛行。保障黨的各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及其黨員干部正確使用權力,僅僅靠理想信念教育和“打虎”“拍蠅”的震懾是不可能完成的,制度才是管根本、管長遠的舉措。民主集中制是規范黨內權力行使的一項根本組織制度,《準則》和《條例》在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對權力的行使進一步作了詳細的規定。一是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落實黨委常委會(或黨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健全常委會向全委會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制度,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二是領導班子成員在研究工作時充分發表意見,決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違背集體決定自作主張、自行其是。三是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必須發揚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擔責,在研究討論問題時要把自己當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員,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程序決策、按規矩辦事,注意聽取不同意見,正確對待少數人意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長制。支持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開展工作,堅決防止和克服名為集體領導、實際上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堅決防止和克服名為集體負責、實際上無人負責。在黨的工作和活動中,該以組織名義出面不能以個人名義出面,該由集體研究不能個人擅自表態,不允許用個人主張代替黨組織的主張、用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的決定。四是健全黨內重大決策論證評估和征求意見等制度。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應該采取多種方式征求黨員意見,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發表不同意見,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推進黨務公開,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

以上四個方面,既規定了使用權力必須堅持的原則和基本制度,又明確了持權不為、恃權濫為的懲處措施,為正確使用權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 權力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權力監督是權力運行的重要環節,如果權力失去了監督或者監督不利,結果必然是權力濫用。對權力的監督有兩個基本渠道,一是授權人的監督,這是防止權力行使機關和權力行使者越權、濫權的重要途徑,社會監督或者人民監督都屬于此類;二是權力行使機構內部自己的監督,這是權力的自我約束、自我凈化,黨內民主監督屬于第二種。《準則》和《條例》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突出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監督,要求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通過嚴格的黨內監督,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一,明確權力監督要達到的目標,并安排了實現這個目標的條件。實行黨內監督,其目的是要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而要形成這樣的制度就必須通過法定程序,規定權力內容及其權力的邊界,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同時,還要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解決監督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用權者和監督者對權力有清晰的把握,權力監督的目標才能有效實現。

第二,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覆蓋所有權力和權力運行的全過程,覆蓋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一是強調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要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暢通黨內民主監督渠道;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增強監督意識,既履行監督責任,又接受各方面監督,領導干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決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二是強調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三是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在行使權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到可以行使的權力按規則正確行使,該由上級組織行使的權力下級組織不能行使,該由領導班子集體行使的權力班子成員個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決不能行使。四是堅持授權者要負責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置。強化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和濫用。五是保障監督人的合法權益。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復,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權力 監督 黨內 干部 領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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