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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發(fā)方案全面推行河長制 書記省長任總河長
二、 組織形式與工作職責
(一)組織形式
1. 分級設立河長。省級設立總河長,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設立副總河長,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擔任。省境內長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省級河長由相關省直部門或相關單位協助開展河長制相關工作。
各市、縣(市、區(qū))設立本級總河長、副總河長,由同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行政區(qū)域內各主要河湖設河長,由本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延伸到村級組織。
2. 分級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各級河長會議由本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相關負責同志、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省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為省發(fā)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huán)保廳、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yè)廳、省衛(wèi)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國防科工辦,各成員單位確定1名處級干部為聯絡員。
各市、縣(市、區(qū))根據當地實際,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3. 分級設立河長制辦公室。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省環(huán)保廳明確1名負責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廳分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省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聯絡員為河長制辦公室成員。
各市、縣(市、區(qū))應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河長制辦公室。
(二)工作職責
1. 河長的職責。總河長、副總河長負責領導、組織本行政區(qū)域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承擔推行河長制的總督導、總調度職責。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huán)境治理、水生態(tài)修復、執(zhí)法監(jiān)管等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牽頭組織對河湖管理范圍內突出問題進行依法整治;對跨行政區(qū)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檢查、監(jiān)督下一級河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
2. 河長會議的職責。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推行河長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河長制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協調有關綜合規(guī)劃和專業(yè)規(guī)劃的制定、銜接與實施。組織開展綜合考核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地區(qū)之間有關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爭議。
3. 河長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各級河長會議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
編輯:梁霄
關鍵詞:安徽 印發(fā) 方案 河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