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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從輕處罰,這六只“大老虎”都干了同一件事
(法制晚報)據央視報道,3月3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案,對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谷春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觀海解局記者發現,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判決書中有這樣一個細節:鑒于谷春立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谷春立出庭受審
記者查詢中紀委網站,在官方公布的法院判決中,自2014年至今,共有包括谷春立在內的六只“大老虎”因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線索獲得從寬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深根”東北 受賄4千余萬元
關于吉林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谷春立在擔任中共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65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春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谷春立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谷春立當庭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
據公開資料顯示,谷春立的仕途履歷未離開過東北。1957年出生的谷春立在結束知青生活后,歷任沈陽化工社會總廠秘書、沈陽市經貿委專職委員等職務。在2000年獲得科技哲學專業博士學位后,他的仕途開始扶搖直上,從沈陽市經貿委主任一路成為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直至2013年成為吉林省副省長。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從輕處罰 六只“大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