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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之變:“小大人”門檻降至八歲
民法總則明確并強調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第一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不稱職的父母,應該被“解雇”。實踐中發生的有關兒童傷亡及虐童等惡性事件,無不與父母監護缺失甚至極個別父母根本不履行監護職責并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等直接相關。在完善監護人資格的撤銷及恢復制度方面,總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當然,如果被“解雇”的監護人改過自新,經其重新申請,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不過,有的監護人因其行為極端惡劣,民法總則還構建起永久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威懾機制,即因“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此外,民法總則關于青少年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中,多次提到監護人可以由民政部門擔任;在監護人有爭議情況下民政部門則擔任臨時監護人;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諸多兜底性質的條款實現了我國對青少年的國家監護制度,體現了國家的責任擔當。
民法總則還豐富了監護形式,即除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外,又增加明確了“遺囑指定監護”“協議確定監護”“委托監護”等情形;除固定監護人外,還新增了臨時監護人。上述規定不僅完善了監護制度內容,更突出了對青少年個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強了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力度。
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后仍可追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秋后算賬”。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于消滅的制度。法律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即在于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以保證社會秩序穩定;但它同時與保護權利人利益存在一定價值沖突,即訴訟時效過短有時并不利于權利的保護。
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充分聽取社會呼聲,對性侵案件訴訟時效做了更為特殊的規定,即其訴訟時效的計算自受害人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而一般則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不過,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性侵案件維權要注意及時性及證據意識。不應形成對上述規定的誤解,即性侵案件發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維權。人身損害案件容易受時過境遷影響,易導致證據滅失;性侵更因其“一對一”隱蔽發案的特征,主觀言詞、間接證據多,客觀、直接的證據較少或難以提取,更需要受害者及時固定收集證據并盡快提出控告,從而避免因證據不足讓不法分子逃脫法律責任。
編輯:梁霄
關鍵詞:民法總則 未成年人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