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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養老院生病去世誰之責? 養老院和家屬均擔責
訴訟
家屬索賠26萬 一審認定養老院負15%責任
原告的起訴書顯示,張老太經醫院診斷為雙肺炎癥、呼吸衰竭、消化道感染并出現休克。入院次日就入ICU治療,但仍然不幸病故。在案證據中也認定,老人確實是在休克之后才被送進醫院的。
但究竟是誰延誤了送醫的時間?雙方在庭審中針鋒相對。養老中心說,事發當天上午9點,負責人已經給老人子女依次打電話通知,履行了合同義務——老人子女對此不認可;家屬說,中間他們曾經出去買藥,買藥的事兒就是養老中心建議的——養老中心對這個說法也不認可,而且同時說,中心里的醫生曾經在中午和下午2點左右建議送醫院,是家屬不愿意去——家屬們對此同樣不認可。
一連串的“不認可”,讓整個事件顯得撲朔迷離。去年9月30日,家屬單方面委托一家司法鑒定所對老人的死亡與養老中心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所根據病歷材料、該所檢查,認為養老中心在死者出現嘔吐、腹瀉時,沒有即時送患者到醫院就診,而是自行判斷,并讓家屬外購藥服用,此過程反映養老中心對患者的檢查存在不完善之處,同時對患者的診斷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根據醫院診斷,患者直至休克才被送到醫院就診,就醫不及時,這說明養老中心沒有及時將患者送往醫院就診,延誤了患者的診斷及治療。綜合分析認為,養老中心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養老中心應該承擔死者死亡15%的責任,并就此作出判決。善果養老中心不服,提出了上訴。
養老中心在上訴狀中說,這個鑒定意見屬于原告一方單方面委托,而且在鑒定的時候,隱瞞了重要細節:家屬已經在事發當天11點到達了養老中心,隨后的幾個小時里,家人一直在老人身旁。養老中心在能通知到家屬的情況下,是否送醫院是應該由家屬決定的。只有在通知不到家屬的時候才會由養老中心決定。從當天11點她的家屬到達醫院,到晚上8點病情惡化才送醫院,中間差著好幾個小時。11點之后如果家屬就及時將老人送進醫院,應該可以避免死亡后果。
剖析
類似案件中9成家屬認為自身無責
根據該案二審法院北京二中院的統計,近三年內,二中院審結的與養老院有關的14件糾紛案件當中,有7件涉及了人身傷亡,其中老人死亡的占了3起。在這些案件中,63%的養老機構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90%的家屬認為老人自身不存在過錯,雙方各執一詞,爭議較大。
意外事故多發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內,屬于非公共空間,出于隱私考慮,養老機構不會、家屬一般也不同意在房屋里安裝攝像頭,一旦發生意外,究竟是誰的責任,就更難以查清。老年人普遍還患有一種或者多種疾病,出現了事故,“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況很多,難以界定養老院的護理行為與老年人受傷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也不好認定。
二中院主審法官宋光說,老人入住養老院而出現糾紛,甚至是老人患病、受傷乃至死亡,均屬于是一種侵權糾紛。從現在市民與養老院簽訂的合同上看,雖然都會在事先有一些約定,但想通過這樣的約定分清楚所有的責任,基本是不可能的。“比如說,同樣是一根香蕉,小伙子吃了,不會有任何問題,要是老人吃了,可能不會有事,但也可能就會出人命。不過,真要出了人命,誰能確認是不是這根香蕉的事兒?老人有沒有喝涼水?晚上有沒有著涼?是不是其他未知的原因造成的?細致到了這種程度的事情,靠事先的合同約定,是弄不清楚的。我們只能從事實的角度,按照《民法》、《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看看應該由誰來負責。”
宋法官說,在這類案子里,關鍵在于雙方能夠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家屬一方,想要獲得充分的證據是比較困難的,很多人都是一個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真有什么問題,也很難察覺到。而對于養老院來說,想證明自己無責,難度也不小。所以我們覺得,如果條件具備,經濟條件允許,還是應該多安裝監控,即使房間內部因為涉及隱私的原因不能安裝,也要把公共空間裝上,同時盡可能地多巡查,完善記錄。”
編輯:梁霄
關鍵詞:老人 養老院 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