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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養老院生病去世誰之責? 養老院和家屬均擔責
終審
養老院責任比例從15%下調到5%
二審時,由張老太家屬單方面委托鑒定的鑒定意見,成為法官們關注的焦點。法官認為,這份鑒定是依據病歷材料及委托人的陳述作出,未征詢善果養老中心的意見,鑒定書里也沒有關于家屬“2月6日上午11點即陸續到善果養老中心處”的陳述,因此,該鑒定結論在確定善果養老中心是否存在延誤送醫問題上不具有證明效力。
宋法官說,如果是訴訟過程當中需要做鑒定,正常程序是通過搖號,由法院確定鑒定機構。單方所做的鑒定,沒有將案件全部內容反映給鑒定機構。但是,這份鑒定意見也不是完全沒有價值,法庭并沒有絕對否定,畢竟在針對老人入院時的身體狀況表述等還具備一定意義。
根據查明的事實,善果養老中心稱曾在上午9點給家屬打過電話,家屬不予認可,養老中心也沒有就此舉證,因此這個說法不予采信。不過,11點之后家屬陸續抵達養老中心后,也沒有及時將老人送往醫院,因此,一審法院審理中認定的“雙方對延誤老人治療時機均應承擔責任”是正確的。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定,當日早晨6點至11點,由養老中心承擔責任,11點至晚8點,由家屬承擔責任。畢竟善果養老中心僅系養老機構,而非醫療機構,其醫療水平不能按醫療機構的標準來確定。家屬在趕到養老中心之后,對于是否將老人送醫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況且老人已經年滿86歲,一審法院確定善果養老中心對其死亡后果承擔輕微責任也是正確的。但是,一審法院所認定的15%責任比例過高,二審法院將其調整為5%。
最終,法院判決,由養老中心賠償老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萬余元。
宋法官告訴記者,按照當下的社會發展趨勢,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階段之后,“入住養老院”將成為很多人的必經之路。而目前高端養老院很少,其費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現在的養老院大多數都是民辦或民辦公助。對于這些養老機構,一方面要進行保護,否則今后更是無人出資,無人敢于經營。養老院如果辦不下去,或者今后形成“入院條件嚴苛,只要患有某種疾病就不收”的情況,影響的將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要敦促養老院規范各種制度,將每一項管理規定落到實處,并且做到有據可查。“我們現在對這一類案件的審理,就得做到不枉不縱,讓社會養老機構有一個更好的、也更安全的發展空間。”
編輯:梁霄
關鍵詞:老人 養老院 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