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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
新華社北京9月20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推動實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規范化、常態化、制度化,引導和約束各地嚴格按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謀劃經濟社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建立手段完備、數據共享、實時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協同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有效規范空間開發秩序,合理控制空間開發強度,切實將各類開發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為構建高效協調可持續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定期評估與實時監測相結合。針對不同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狀況,定期開展全域和特定區域評估,實時監測重點區域動態,提高監測預警效率。
——堅持設施建設與制度建設相結合。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需求,既強化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又著力完善配套政策和創新體制機制,增強監測預警能力。
——堅持從嚴管制與有效激勵相結合。針對不同資源環境超載類型,堅持陸海統籌,因地制宜制定差異化、可操作的管控制度,既限制資源環境惡化地區,又激勵資源環境改善地區,提高監測預警水平。
——堅持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堅持統分結合、上下聯動、整體推進,強化政府監管能力,鼓勵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形成監測預警合力。
二、 管控機制
(三)綜合配套措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為超載、臨界超載、不超載三個等級,根據資源環境耗損加劇與趨緩程度,進一步將超載等級分為紅色和橙色兩個預警等級、臨界超載等級分為黃色和藍色兩個預警等級、不超載等級確定為綠色無警等級,預警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綠色。
對紅色預警區、綠色無警區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等級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區,分別實行對應的綜合獎懲措施。對從臨界超載惡化為超載的地區,參照紅色預警區綜合配套措施進行處理;對從不超載惡化為臨界超載的地區,參照超載地區水資源、土地資源、環境、生態、海域等單項管控措施酌情進行處理,必要時可參照紅色預警區綜合配套措施進行處理;對從超載轉變為臨界超載或者從臨界超載轉變為不超載的地區,實施不同程度的獎勵性措施。
對紅色預警區,針對超載因素實施最嚴格的區域限批,依法暫停辦理相關行業領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手續,明確導致超載產業退出的時間表,實行城鎮建設用地減量化;對現有嚴重破壞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違法排污破壞生態資源的企業,依法限制生產、停產整頓,并依法依規采取罰款、責令停業、關閉以及將相關責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不力的政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實施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視情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當地政府要根據超載因素制定系統性減緩超載程度的行動方案,限期退出紅色預警區。
對綠色無警區,研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發展權補償制度,鼓勵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適宜產業發展,加大綠色金融傾斜力度,提高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權重。
(四)水資源管控措施。對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制定并嚴格實施用水總量削減方案,對主要用水行業領域實施更嚴格的節水標準,退減不合理灌溉面積,落實水資源費差別化征收政策,積極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對臨界超載地區,暫停審批高耗水項目,嚴格管控用水總量,加大節水和非常規水源利用力度,優化調整產業結構;對不超載地區,嚴格控制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強化水資源保護和入河排污監管。
(五)土地資源管控措施。對土地資源超載地區,原則上不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城鎮建設用地零增長,嚴格控制各類新城新區和開發區設立,對耕地、草原資源超載地區,研究實施輪作休耕、禁牧休牧制度,禁止耕地、草原非農非牧使用,大幅降低耕地施藥施肥強度和畜禽糞污排放強度;對臨界超載地區,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總量,逐步提高存量土地供應比例,用地指標向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傾斜,嚴格限制耕地、草原非農非牧使用;對不超載地區,鼓勵存量建設用地供應,鞏固和提升耕地質量,實施草畜平衡制度。
(六)環境管控措施。對環境超載地區,率先執行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規定更加嚴格的排污許可要求,實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重點污染物排放加大減量置換,暫緩實施區域性排污權交易;對臨界超載地區,加密監測敏感污染源,實施嚴格的排污許可管理,實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重點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采取有效措施嚴格防范突發區域性、系統性重大環境事件;對不超載地區,實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重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換。
(七)生態管控措施。加強對江、湖、河、山脈等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在重要江、湖、河、山脈及周邊劃定管控紅線,實施最嚴格的保護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整體生態安全。對生態超載地區,制定限期生態修復方案,實行更嚴格的定期精準巡查制度,必要時實施生態移民搬遷,對生態系統嚴重退化地區實行封禁管理,促進生態系統自然修復;對臨界超載地區,加密監測生態功能退化風險區域,科學實施山水林田湖系統修復治理,合理疏解人口,遏制生態系統退化趨勢;對不超載地區,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綜合運用投資、財政、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綠色生態經濟發展。
(八)海域管控措施。對超載海域,屬于空間資源超載的,依法依規禁止岸線開發和新上圍填海項目,研究實施海岸建筑退縮線制度;屬于漁業資源超載的,逐年降低近海捕撈和養殖總量限額,加大減船轉產力度;屬于生態環境超載的,大幅提高水質較差的入海河流斷面水質考核要求,嚴格控制上游相關污染物入河量,依法禁止新增入海排污口和向海排放的污水處理廠,通過清理規范整頓,逐步減少現有入海排污口,暫停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岸)工程建設項目;屬于無居民海島資源環境超載的,禁止無居民海島開發建設,限期開展生態受損無居民海島整治修復。對臨界超載海域,屬于空間資源臨界超載的,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增占用自然岸線的用海項目和圍填海項目;屬于漁業資源臨界超載的,強化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和棲息地保護,引導近岸海水養殖區向離岸深水區轉移;屬于生態環境臨界超載的,嚴格執行并逐步提高入海河流斷面水質考核要求,嚴格控制向海排污的海洋(岸)工程建設項目;屬于無居民海島資源環境臨界超載的,除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用島、國防用島和自然觀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資源 環境 超載 監測 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