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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民宿建筑風貌應與景觀協調

2017年10月31日 09:54 | 作者:周人果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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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30日從廣東省旅游局獲悉,《廣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稱《條例》)將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六十五條,將“全域旅游”作為立法指導思想,對權益保護、民宿發展、在線旅行社、旅游搜索引擎、智慧旅游、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范了旅游新業態的經營行為,明確了民宿和網絡經營旅游業務的經營規范,對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微信、微博組團出游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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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民宿必須登記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民宿旅游經營,為旅游者休閑度假、體驗當地人文、自然景觀和風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宿經營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資源的鄉村發展民宿,經營者可以采取租賃、聯營等方式,委托有關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條例》明確,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城鎮和鄉村居民開辦民宿旅游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

在民宿建筑風貌上,《條例》也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宿旅游經營發展納入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民宿的建筑風貌應與當地的人文民俗、景區和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

監管線上旅游平臺

近年來,線上旅游平臺(OTA)越來越火,但監管長期處于空白。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旅行社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場所、聯系方式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供應商。

根據《條例》,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游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宿 旅游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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