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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現了哪些監督制度創新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法的制定頒布,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重大成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標志著中國反腐敗工作翻開了新的篇章,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定監察法的關鍵意義就在于通過制度設計,補足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工作人員監察全覆蓋,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怎樣確保監督全覆蓋、無死角?
消除監察盲區,實現監察全覆蓋。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據統計,中國80%的公務員和95%的領導干部是共產黨員,接受黨紀機關監督。同時,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接受行政監督。但是,對非行政機關且沒有中共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一直以來是一個盲區和空白。以前對于一個非黨員身份的村委會主任、國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貪小腐、不構成犯罪,想懲處就十分困難。此次監察法明確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納入監察范圍。新的監察法在第十五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共包含6類人員,將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確保了監督全覆蓋、無死角。
對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有哪些新規定?
監察法對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予以細化評價和分類處置。以往對于一些公職人員的亂作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為,懲處規定并不明晰。此次監察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處置規定。第一類是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第二類是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徇私舞弊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職人員,可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第三類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公職人員履職行為進行細化評價,有助于監督和管住“好公職人員”到“階下囚”間的廣闊領域。
對于懶政怠政不作為,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問責。以往對于一些官員不作為、懶政怠政行為,懲處辦法不多。監察法在第十一條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職責,其中就包括“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監察機關既反腐敗,也反懶政不作為。這就意味著,對那些懶政怠政不作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公職人員的問責,將從法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用留置調查取代“兩規”有什么意義?
用留置調查取代“兩規”,依法保障被調查者合法權益、規范監察行為。監察法提出,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在12種調查措施中,取代“兩規”的留置備受關注。監察法提出,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監察法還提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用留置取代“兩規”是運用法治思維反腐的具體舉措。監察法對留置相關條件做了硬性、統一標準和要求,在保障被調查者合法權益、規范監察行為、確保反腐敗效果方面有了很大進步。
需要指出的是,留置調查并不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反腐敗針對的職務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監察機關的調查權不同于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或視同于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當監察機關調查結束、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律師可依據刑事訴訟法介入。
誰來監督監察委?
監察委必須接受來自外部和內部的監督。誰來監督監察委?這無疑是公眾關注的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監察法提出,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除了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外,監察機關還應多種方式強化自我監督。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監察法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回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內部監督上,要探索建立查辦案件質量責任制,嚴查內鬼,堅決清理門戶。
貫徹落實監察法,還必須抓緊修改相關的法律,為監察法的順利實施掃清法律層面的障礙。例如,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中關于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職責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修改。監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需要修改國家賠償法增加監察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的內容。又如,憲法和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和與同級人大的關系都作了規定,需要相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中作出相應規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察 監督 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