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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地方政府落實屬地責任
總體上看,沿海各省區市地方政府能積極履行制定海洋救助法規、組織指揮救助行動、保障本級海上搜救經費等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在落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方面主要有3個問題:一是海洋救助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二是海洋救助組織指揮體系還不夠完善。三是一些地方對海洋救助經費保障不到位。建議:
王榮 人民政協報記者 賈寧 攝
一、 健全海上救助法律法規,實現依法救助。加快修訂1984年實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善海上搜救內容;制定潛水條例、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管理條例、海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等法規及配套規章制度,明確海上救助工作法律地位和搜救各成員單位權責邊界以及專業救助力量使用條件,確保救助組織指揮系統合法性、權威性。
二、 理順工作機制,提高應急搜救協調效率。明確海上搜救管理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及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健全應急預案,建立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等主要搜救力量資源庫,建立健全海洋救助資源合作共享機制;簡化調動救助力量審批程序、縮短應急反應時間,形成上下有序、專群融合、軍民融合、部門融合的高效海上救助體系。
三、 明確責任,為海洋救助提供堅強保障。明確地方政府把海上搜救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設立海上救助基金,推動改善海洋救助裝備配置,完善救助人員后勤保障和撫恤以及出海救助補貼。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在救助值班點、飛機站點和機場建設用地等方面的保障責任,合理配置各級搜救機構人員,完善救助基礎設施和機構建設。
編輯:劉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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