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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交易亂象:掮客掀“非吸”漩渦 玩家被圈近三億元

2019年05月22日 07:32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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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與法律邊界

“以比特幣為基礎的場外交易難以得到法律的認可”

微信群里素未謀面的陌生人也可以進行大宗交易,這無疑也給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機會。那么,比特幣場外交易的法律邊界究竟在哪兒?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具有不確定性,個人偶發行為合法,以此為業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

早在2017年,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就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提示投資者通過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等,并指出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臺在我國并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根據openlaw顯示,與“比特幣”相關的法院判決書共有461件,文書判決時間顯示,2014-2018年,比特幣相關判決案件數量直線上升,5年間的數量分別是9件、26件、54件、120件、216件。

而案由顯示,“侵犯財產”相關案件數量153件,占比最多,而其中被判定為盜竊案的有98件,被判定為詐騙案的有37件。

除了被明確禁止的ICO,目前比特幣場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規?

2013年,我國對于比特幣本身的法律屬性給出了明確界定:特定的虛擬商品,也就是承認其“財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確認了虛擬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肖颯分析,基于此,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

在我國交換比特幣是否合法呢?肖颯認為,偶發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換行為合法。在她看來,我國法律中的“所有權”,就包含“處分權”這一重要權利,如何處分是所有權人的私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

但是,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具體而言,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根據張明楷所著《刑法學》,非法經營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市場經濟秩序。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發展的行為不被允許。

肖颯表示,在其與團隊其他律師(前刑事法官)交流中,他認為出于刑事政策的考慮,對于一些以兌換比特幣為業,賺取差價,造成客戶重大損失,引起嚴重后果的行為,不能排除按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層報到最高法院,最終以“個案批復”的形式確定某一種行為構成犯罪。

出現法律事件后,如果層報到最高法進行“個案請示”,他們對于市場上這樣的行為(信息撮合、直接做對手方等)到底怎么定性,是否會重點考慮當時的形勢政策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從目前國家的監管政策來說,在境內的比特幣交易是違反國家監管政策的,以比特幣為基礎的場外交易難以得到法律的認可。

以比特幣為基礎涉及的場外交易有很多,類期貨、類證券交易有很多種形式,一旦發生爭議,投資者會遇到以下困難:一是法律上證據難以取得,因為網絡交易通常以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證據難以固定;二是國內的法律,對此類交易基本上持否定態度,國家也多次向投資者提示過風險,如果投資人參與交易,很可能需要自行承擔風險。

王德怡稱其了解到,有一部分的網絡平臺通過虛構交易手段騙取玩家的比特幣,這實際上侵犯了比特幣玩家的財產權利,其認為法律應該保護玩家的財產權利。

B04-B05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張姝欣

B04-B05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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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比特幣交易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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