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12屆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十二屆全國政協第二十七次雙周協商座談會 十二屆全國政協第二十七次雙周協商座談會
全國政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
促進轉化應注意法律體系的協調和平衡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草案)》在科技成果的信息發布、引導和激勵轉化、強化產學研結合和提高轉化服務等方面做了重要的修改,能有效解決當前反映強烈的一些制度障礙。在此提出兩條需要完善的建議。
一、 關于法律體系的協調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整體上需要把握好兩個關系。首先,成果轉化是科技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這一整體中的一個環節,對于轉化,必須立足于整體來看待和設計,不能脫離其他環節只談轉化。沒有科技成果的創造、保護,轉化無從談起。其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本身是個系統工程,涉及環節多、部門多、法律規定多,需要相關制度之間的協調配套,方能形成合力促進轉化。因此,要注意法律體系的協調和平衡。草案第44條規定獎勵和報酬的標準,與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正在制定的職務發明條例一定要注意相協調,建議在轉化法中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轉化法只規定對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把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放在相應部門法中。
二、 其他修改完善建議
一是增加規定獎勵和報酬最低標準。從草案第43、44條看,單位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和報酬標準,可以低于第44條設定的標準。建議設定單位規定和約定的最低報酬標準,或者明確單位規定和約定的比例不得低于第44條規定的標準,低于該標準的無效,按法定標準執行。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評估制度。應當建立科學、合理、公正、客觀的第三方評估作價制度,明確相應的評估方法、標準。同時,建立科技成果轉化事先和事后雙重評估機制,對轉化前后分別進行評估。
三是細化制度設計,增加操作性。草案的有些條文宣示性、政策性色彩過濃,內容過于原則,比如科研評價體系、產學研合作制度等。要細化制度設計,或者授權相關部門在一定期限內制定相應的具體規范。再比如第45條“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需要明確,否則彈性過大。第五章多處講到罰款,應該明確一個數額幅度。第42條第2款“規定一定期限內”,這跟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具有不協調性,建議在這個地方刪除。
全國政協委員、吉林正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韓真發:
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題目的修改意見
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的題目,提出三點修改意見:
一、 建議把“科技”改成“技術”。科技是科學和技術的簡稱,科學發現一般是不能直接轉化為生產力的,只有技術才能轉化為生產力。
二、 建議把“成果”兩個字刪掉。技術發現如果不能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那就一文不值,稱不上什么成果。只有轉化為生產力,才算有了成果。
三、 把“促進”兩個字刪掉。“促進”這個動詞的主語是國家或政府。技術轉化固然需要政府在財政支持、組織協調、優化環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如果企業的積極性、市場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出來,長遠來看,技術轉化是缺乏持久動力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強調政府作用的同時,也強調要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可謂“抓住牛鼻子”。西方發達國家也重視政府的作用,但更重視發揮市場的導向作用,更重視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我國雖然存在著科研機構、高校多為國有的國情,但政府對技術轉化工作也不可大包大攬。轉化法的修訂應體現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和精神。
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技術轉化的法律,比如,1986年的《聯邦政府技術轉移法》,1989年的《國家競爭力技術轉讓法》,1996年《國家技術轉移與升級法》,2000年的《技術轉移商業法案》,題目中都沒有“促進”、“科學”與“成果”的字樣,值得我們借鑒。
綜上所述,建議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題目修改為技術轉化法,內容也要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王志雄:
修訂應明確相關法律原則概念和規范
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的意見建議如下:
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一是明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意義。建議把提高經濟效益改為“提高經濟質量”。二是法律原則上體現“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三是降低民營和中小企業準入門檻。四是鼓勵將國際科技成果向國內轉化應用。五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軍、民融合,包括軍技民用和軍品民供。六是完善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評估定價機制。
法律規范方面。一是修改、完善適用對象和法律關系。修訂稿適用條件隨著社會多元化、市場化應該更加廣泛,需重視研發人員和社會組織等主體對象;法律的主體與主體之間、法律主體與法律關系客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等法律關系,應該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更加明晰和對應;違法裁處的規定則根據法律關系的調整作相應的完善。
二是增強對于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的法律約束。從實踐需求和與國際相關法規比較,修訂稿的授權性規范偏多、義務性和禁止性規范偏少;確定性規范偏少、委托性規范不足。建議補充、完善。
三是及時制定本法的實施細則。建議及時制定本法的實施細則以補未盡之意,也便于相關委托性規范的陸續配套制定。
其他規定方面。一是探索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金融服務創新。建議對科技投資成果轉化的銀行杠桿加大;科技投資產生的有些失敗項目,政府要有補償機制;暢通科技融資渠道。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研發者個人的分配機制。對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分配機制應予重視和完善,建議提高目前偏低的法定標準,完善保障分配制度等。
三是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社會化體系與機制。目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社會化服務借助信息化的發展已成體系,并逐漸形成機制,亟須給予鼓勵、引導和認可。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轉化 科技成果 企業 成果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