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12屆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十二屆全國政協第三十一次雙周協商座談會 十二屆全國政協第三十一次雙周協商座談會
全國政協“推進長江經濟帶開發中的濕地保護”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印紅:
長江經濟帶發展首先要維護長江流域濕地生態健康
長江流域濕地生態健康關乎流域民生福祉,如果不能很好地保護,必將影響長江流域濕地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為此,建議:
一、 保證《國務院關于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得到正確執行。一是把好環評關。在環評中加重濕地生態影響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影響評估的分量。環保部門應主動與農、林、水等部門合作,環評審批要依法充分吸收各部門意見。二是把好建設項目工程措施“綠色”技術應用關。三是嚴控自然濕地用途轉換關。要禁止將自然濕地作為未利用地開發和轉換用途,要嚴守自然濕地生態保護紅線。四是把好生態恢復技術路線關。濕地生態修復必須遵循科學規律和生態系統管理基本準則,對具體的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制定技術路線,建立科技支撐保障機制。
二、 強化長江流域濕地生態保護責任擔當的意識與制度。首先各級政府必須有濕地生態保護責任的擔當意識與作為。其次公民、企業同樣負有相應濕地保護的社會責任。
三、 堅定不移推進濕地生態保護制度建設。一是濕地生態保護的立法路徑。制定濕地保護專門法律制度、法律或行政法規;全面清理修訂現行法律制度中對自然濕地生態具有破壞性、不可持續、風險性的開發利用條款。二是濕地生態保護立法重點內容。立法觀念與視角必須從權利分配轉為責任分配,確立國家濕地生態保護治理責任體系;程序法條應重點明確濕地保護政府公務協作流程和法律責任,打通政府部門協作流程等。
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環保廳副廳長潘碧靈:
亟待建立長江經濟帶 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目前,長江經濟帶開發中的濕地保護工作雖取得初步成效,但面臨的問題仍十分嚴重。長期以來,由于不合理開發,湖區大規模圍湖造田、圍湖養魚、過度捕撈、非法獵鳥、污染排放等活動,導致濕地生態狀況堪憂。從目前情況看,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勢在必行。為此,建議:
一、 建立縱向生態補償制度。將重點濕地生態功能縣列為國家重點生態功能轉移支付縣。從2008年起,中央財政建立了縱向生態轉移支付制度,到2014年,已覆蓋全國512個縣,轉移支付資金達480億元,但主要是對以森林生態功能為主的地方政府的補償,重點濕地生態功能縣均沒有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轉移支付縣范圍,所以沒有得到相應補償。
二、 建立專項生態補償制度。一是對濕地保護權益人給予專項生態補償。目前,國家對生態公益林的專項生態補償已實行多年,標準已提高到每畝15元,對草地的專項生態補償也已開始,目前應盡快出臺專項生態補償政策。二是設立并擴大常態化濕地保護補助、補償專項資金。建議對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按濕地重要性、濕地面積、濕地保護成效給予補助和補償。
三是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如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給予橫向生態補償。按照“誰受益、誰補償”,“誰受損、誰貢獻,補償誰”的原則,長江三峽集團公司應該對下游濕地保護和生態改善給予橫向生態補償。
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政協主席楊松:
濕地保護應加快立法 制定規劃 理順管理體制
多年來,湖北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了全省濕地保護體系,但濕地保護工作仍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一是濕地面積萎縮、功能減退;二是濕地生物多樣性衰退趨勢明顯;三是濕地開墾圍墾、圍網養殖水體污染、泥沙淤積和水資源不合理利用現象依然存在;四是濕地保護投入嚴重不足,科技支撐體系尚不健全等等。為此,建議:
一、 建議國家加快濕地保護立法。對重要濕地進行分級認定,實行濕地用途管制制度、征占用濕地行政許可制度、濕地破壞賠償制度等,依法開展濕地保護管理。
二、 做好濕地規劃。建議將擬訂的8億畝濕地紅線在編制國家“十三五”濕地保護規劃中落地劃實。在重點濕地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區和濕地公園,恢復濕地面積,改善濕地功能。
三、 出臺濕地保護政策。比照退耕還林辦法,出臺退耕(漁)還濕政策;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制訂“濕地資源恢復費”相關政策,從水電費等有關濕地資源利用收益中按比例安排濕地保護資金。
四、 發展濕地經濟。重點扶持一批示范濕地企業,大力發展水生生態種植業、生態養殖業和生態旅游業。
五、 加大對湖北濕地保護支持力度。建議國家在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有關江河流域范圍的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等方面給予湖北重點傾斜;將江漢湖群、漢江中下游、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洪湖、長湖、龍感湖、沉湖、梁子湖等大型湖泊退耕(漁)工程,江漢平原濕地與糧食安全工程等納入國家工程項目;將龍感湖濕地納入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
六、 調整相關管理體制。明確一個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分工負責協調機制,全面負責濕地管理事宜。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濕地 保護 生態 地保 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