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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推進長江經濟帶開發中的濕地保護”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長徐旭東:
加強長江經濟帶濕地保護科技支撐作用
長江水系應在流域尺度上實施整體生態環境保護。目前,長江流域的生態危機除了水污染、歷史上的圍湖造田等問題外,還有:江湖阻隔破壞了水生植被生長條件,阻斷了魚類在江湖間的洄游;大型水利工程運行后濕地植物生境萎縮;航運工程追求渠化,破壞水生生物棲息地等問題。統籌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政策法規和跨區域協調管理,也需要強有力的科技支撐。建議圍繞“保障長江經濟帶可持續發展的水系生態服務需求和生態完整性需求”這一核心問題,開展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和工程示范,并推動科學規劃和協調管理。
具體建議如下:
一、 長江經濟帶可持續發展的水系生態系統服務需求和生態完整性需求。首先需要評估區域可持續發展空間均衡的水生態系統服務需求,據此確定水生態完整性需求,包括干支流、湖泊、濕地、水濱帶等生態空間需求,水系水文連通與環境水流需求,復合新型污染物環境容量,重要物種保護與生態服務功能維持的生態完整性需求。
二、 長江流域水生態保護紅線與關鍵調控技術。這一部分內容包括水系生態空間保護紅線與生態環境整體保護網絡規劃、水文連通和水文情勢改變閾值與水利工程聯合調度技術、水環境質量閾值與污染物控制技術、水生資源利用閾值與重要物種保育技術。同時,將發展生態航道建設和濕地生態修復等關鍵技術;研究水環境容量的最優利用模式,建立基于關鍵水污染因子的流域生態補償標準的測算與補償范圍界定方法;構筑全景式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及信息平臺,建立水生態健康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預警預測系統。
三、 長江流域水生態環境整體保護的戰略研究和綜合技術示范。根據濕地功能區劃和水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確定流域(或環濕地帶)山水林田城的空間優化配置,制定流域生態環境建設方案、產業布局和城鎮化發展方案。選擇典型子流域,開展技術與管理的驗證與示范。
全國政協委員、臺盟中央秘書長張寧:
加快制定濕地保護法 為長江經濟帶建設保駕護航
目前我國濕地保護法律制度還不完善,還沒有濕地保護相關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 濕地行政管理體制關系不順。濕地涉及多種類型土地資源,如沼澤、湖泊、灘涂等。按照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林業、農業、環保等部門都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對濕地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多部門交叉管理不利于對濕地生態系統進行整體管理和保護。
二、 法律調整對象、范圍不明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引入濕地概念,但其中沒有一部明確給出濕地概念的法律定義。
三、 法律對政府的行為約束不夠。在以往濕地開發利用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缺少濕地保護意識,忽視濕地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同時現行法律法規對政府不合理開發濕地缺少足夠法律限制和制約。
四、 缺少專門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乏涉及濕地保護與管理的原則性規定,但多數是針對濕地保護單一元素設置的,其完整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都遠遠跟不上生態文明建設需要。
五、 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部分法律法規已經列入類似保護濕地或者濕地資源的條款,但由于濕地法律概念不明確,一些法律對濕地類型或者濕地相關類型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實際上采取默認或者鼓勵態度。
建議為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盡早制訂國家層面的濕地保護法。
北京林業大學自然保護區學院院長雷光春:
將長江經濟帶建設成為生態文明示范區
長江在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長江濕地生態系統是長江經濟帶戰略的核心資本。但目前,長江濕地保護面臨嚴峻問題,究其根源:一是多頭管理、條塊管理。二是濕地沒有應有的法律地位。三是對長江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的嚴重性和面臨的新問題沒有認真研究,對長江濕地的演變現狀和未來趨勢沒有清醒的認識,存在一些違背自然規律的決策和做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以及《國務院關于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對長江經濟帶濕地保護均作出重要部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重視以下幾點:
一、 加強濕地保護立法。從國家層面上盡快出臺濕地保護法,從長江經濟帶的層面上啟動長江保護法,用法律手段保護濕地,切斷濕地圍墾的一切經濟利益鏈條。
二、 建立全面、公開透明的長江經濟帶濕地保護與管理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建立第三方監測與評估機制、獎懲與追責機制。
三、 將長江經濟帶建設成為生態文明示范區,真正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戰略,對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產生重大影響。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濕地 保護 生態 地保 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