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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全文)
原標題: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全文)
新華社福州8月25日電 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鶗麻L林中森25日在福州簽署了《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適用范圍
雙方同意本協議適用于海峽兩岸一方或雙方居民(居住者)及對其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
二、 稅款征收
雙方同意對一方居民(居住者)來源于另一方的所得按下列規定課稅。
(一)營業利潤
一方居民(居住者)企業在另一方營業取得的利潤,在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另一方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一方如對關聯企業間交易進行轉讓定價(移轉訂價)調整,另一方應作合理對應調整。
?。ǘ┖_\及空運收入
一方海、空運輸企業在另一方經營取得的收入及利潤,另一方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包括營業稅、增值稅或類似稅收)。
(三)投資所得及財產收益
一方居民(居住者)從另一方取得的股息(股利)、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另一方可以課稅,但可相互給予優惠稅率。
一方居民(居住者)從另一方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及不動產使用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ㄋ模﹤€人勞務所得
一方居民(居住者)以獨立身份或以受雇形式在另一方從事個人勞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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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所得按各自規定辦理。
三、 消除雙重課稅方法
雙方同意當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取得所得并依本協議規定在另一方繳稅時,該一方應依有關規定消除雙重課稅。
四、 非歧視待遇
雙方同意一方居民(居住者)在相同情況下,在另一方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應與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一致。
五、 相互協商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稅務聯系機制,由雙方稅務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因解釋或實施本協議時所發生的困難或疑義,以及消除雙重課稅等事宜。
六、 資訊交換
雙方同意相互交換為實施本協議或為課征本協議所含稅種(稅目)相關且必要的資訊,并負保密義務。所交換的資訊不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七、 協助征稅
雙方同意在各自有關規定均可以進行協助征稅時,雙方稅務主管部門將進一步協商確定具體協助征收方式。
八、 文書格式
基于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系,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 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或工作會議等形式,加強兩岸稅務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海峽兩岸 避免雙重課稅 加強稅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