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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全文)
六、 財產收益
(一)一方居民(居住者)使用或轉讓位于另一方的不動產所產生的所得(包括農業(yè)或林業(yè)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
(二)一方企業(yè)轉讓其在另一方常設機構營業(yè)資產中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或一方居民(居住者)轉讓其在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執(zhí)行業(yè)務)的固定處所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連同整個企業(yè))或固定處所而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三)轉讓經營海、空運輸業(yè)務的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屬于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僅由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課稅。
(四)一方居民(居住者)轉讓股份,且該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另一方的不動產,其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五)除前述轉讓股份規(guī)定外,一方居民(居住者)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僅由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課稅。但是如果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對來自于另一方的該項收益免稅,且該轉讓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另一方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資本,另一方可以課稅。
(六)轉讓上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取得的收益,僅由該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課稅。
七、 個人勞務所得
(一)獨立個人勞務(執(zhí)行業(yè)務)
1.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因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執(zhí)行業(yè)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所取得的所得,有下列情況之一,另一方可以課稅:
(1)該居民(居住者)為執(zhí)行活動而在另一方有固定處所。但另一方僅就歸屬于該固定處所的所得課稅。
(2)該居民(居住者)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在另一方連續(xù)或累計居留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但另一方僅就該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執(zhí)行該等活動而取得的所得課稅。
2.本協議所稱獨立個人勞務(執(zhí)行業(yè)務),指具有獨立性質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等活動,及醫(y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yī)師及會計師等獨立性質的活動。
(二)受雇勞務
一方居民(居住者)因受雇而在另一方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時,僅由該一方課稅:
1.該居民(居住者)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在另一方連續(xù)或累計居留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2.該項報酬非由為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雇主所給付或代表雇主給付。
3.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三)董事報酬
一方居民(居住者)因擔任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董事職務而取得報酬及其他類似給付,另一方可以課稅。
(四)表演人及運動員
1.一方居民(居住者)為表演人,如音樂家或戲劇、電影、廣播、電視演藝人員,或為運動員,在另一方從事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不受有關獨立個人勞務(執(zhí)行業(yè)務)及受雇勞務規(guī)定的限制。
2.表演人或運動員從事個人活動的所得,如不歸屬于該表演人或運動員本人而歸屬于其他人,活動舉行地的一方可以課稅,不受有關營業(yè)利潤、獨立個人勞務(執(zhí)行業(yè)務)及受雇勞務規(guī)定的限制。
3.表演人或運動員在一方從事活動所取得的所得,如該活動完全或主要由雙方或任一方的公共服務部門所資助,或基于公益慈善目的所舉辦,該一方應予免稅。
(五)養(yǎng)老金
因過去雇傭關系,源自一方而給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養(yǎng)老金或其他類似給付,及依一方社會保險制度規(guī)定給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養(yǎng)老金或其他給付,僅由該一方課稅。
(六)公共服務
一方公共服務部門給付予其派駐另一方為該等部門提供勞務的一方人民的報酬,僅由派駐方課稅。但為一方公共服務部門所經營的事業(yè)提供勞務而取得的薪津、工資或其他類似報酬及養(yǎng)老金,不適用本規(guī)定。
(七)學生
學生專為教育或訓練目的而在一方停留,且在停留該一方時或之前為另一方的居民(居住者),其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而取得的所得,該一方應予免稅。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海峽兩岸 避免雙重課稅 加強稅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