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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探索應繼續推進
3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報告檢察機關2015年的工作時指出,自2015年7月起,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提起公益訴訟和對違法行政行為監督的制度。“根據黨中央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以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為重點,在13個省區市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對325起案件啟動訴前程序,向相關行政機關或組織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履行職責。相關行政機關已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224件,相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6件。對仍不履行職責或沒有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公共利益繼續受到侵害的,山東、江蘇、廣東等地檢察機關已提起公益訴訟12件。貴州省錦屏縣7家石材公司長期違法排污,縣環保局兩次收到檢察建議仍未履行監管職責,縣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縣環保局行為違法。該縣認真整改,責令相關污染企業停產整頓,并對全縣非煤礦山進行集中整治”。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對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是非常有益和非常值得在全國逐步推開的制度,在全國全面推行這一制度完全符合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均明確將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性質確定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當然應當具有對于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權限和責任。只是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并沒有直接賦予檢察機關以這種監督的權限和責任。今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大常委會已將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應增加此種授權,為檢察機關的探索提供直接法律依據。
編輯:秦云
關鍵詞:檢查機關 行政違法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