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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探索應繼續推進
其三,依法監督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對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監督范圍、監督管轄、監督方式、監督程序,應當依法、規范、理性地行使法律監督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關于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范圍,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界定:
第一個層面是根據檢察機關的 “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界定。據此,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范圍應包括行政機關在所有行政管理領域(如環境、工商、質監、衛生、治安、教育、科技、文化、互聯網等)的所有違法作為和違法不作為(如違法審批、許可、征收、征用、拆遷、處罰、強制、招拍掛等,以及對依法應審批、許可、征收、征用、拆遷、處罰、強制、招拍掛的事項違法不予審批、許可、征收、征用、拆遷、處罰、強制、招拍掛等)。
第二個層面是根據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協同和補充監督原則界定。根據這一原則,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沒有特定的監督事項范圍,它在整個國家法律監督體制內,只是起協同和補充監督的作用。凡是其他主體已經在進行監督的事項,檢察機關不應重復介入。只有其他監督主體都不作為時,檢察機關如再不介入,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要受到重大損害,此時,相應事項才進入檢察機關實際行使監督權的范圍。在這個意義上,檢察監督可以說是制止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
第三個層面是根據檢察機關當前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條件、能力,以及當下行政違法行為危害最為嚴重的領域界定。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近期內不具備全面展開的條件,因此,現在只能根據檢察機關當下的監督條件、能力,選擇行政違法行為危害最為嚴重的若干重點領域開展監督。筆者認為,目前宜作為檢察機關監督違法行政行為的重點領域有以下六個:(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包括違法作為和不作為,重點監督違法不作為);(二)國有資產保護領域(重點監督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資產出賣中的違法行為);(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重點監督官商勾結,違法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四)公共安全領域(重點監督違法審批和監管缺位導致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五)食品安全領域(重點監督監管不作為);(六)房屋拆遷和土地征收領域(重點監督行政濫用權力,侵犯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的行政行為)。
編輯:秦云
關鍵詞:檢查機關 行政違法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