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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探索應繼續推進
關于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方式,筆者認為可主要采用五種方式:
其一,通過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違法不作為。其二,通過向違法作為或不作為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對違法作為或不作為機關啟動監督程序,依法對監督對象作出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理。其三,支持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政行為或違法不作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其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五,對于可能導致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政相對人利益重大緊急危害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檢察機關可申請法院發布強制制止令或強制執行令,檢察機關將法院指令交付行政機關后,行政機關應立即停止違法行政行為,或者立即實施依法應實施的行政行為。
關于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程序,立法對檢察機關監督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設計應根據不同的監督方式作出不同的設計。例如,對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程序自然不應完全同于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程序,后者必須參考《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前者則無此種必要。
作為各種監督方式應遵循的一般程序,可考慮下述要求:
立案審查。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相應事項符合監督條件的,應報請檢察長批準決定立案。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有屬于其監督范圍的違法行政行為或違法不作為的情形,需要調查核實的,應采取相應方式調查核實。如調閱、復制行政執法卷宗材料;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證人;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委托鑒定、評估、審計;勘驗物證、現場等。
督促糾正。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認為行政機關確實存在違法行政行為或違法不作為的,應先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糾正。行政機關拒絕糾正的,再啟動其他監督方式,如提取行政公益訴訟等。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秦云
關鍵詞:檢查機關 行政違法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