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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遇“土地證續期”問題 專家釋疑是否影響業主居住
住宅土地證到期是否會影響業主居???
專家觀點:業主有權繼續居住 補交差價應按出讓時地價算
按照國家規定,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為70年,屆滿后自動續期。
也就是,“到期續費”問題只存在于“土地使用權”一方,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未補交相應出讓金會不會影響業主居住呢?
“就算土地使用期滿自動續期后,業主沒有交費,也仍然有權利居住,政府不能強行收回土地,更不應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著名法學家江平在接受新京報采訪時指出,繼續使用期滿的土地在房屋轉讓的時候就會受限;卻并不會影響民事權利,在權利上,業主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
至于收費標準,現有“基準地價”的概念確實是普通居民疑問較多的地方。深圳規定,續期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其中的基準地價以“2013年公布實施的公告基準地價”為準。
在楊立新看來,“對于沒有達到70年最高期限需續期至70年的,具體出讓金差價的計算,應當按照出讓土地使用權當時的出讓金價格計算?!奔串敃r70年期限出讓金價格是多少,20年或者其他期限的出讓金與其相比,差額是多少,就應當補交多少出讓金??紤]到畢竟取得使用權的當時應當繳納而沒有繳納其余年限的出讓金,因此,在補交出讓金時,應當計算相應的銀行貸款利息,由業主負擔。
談及土地使用權超過“70年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續期時,是否要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楊立新提出了兩個建議:一是免費,將利益讓給業主,也就是讓給人民;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對永久性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土地證續期 業主居住 專家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