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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偉:特瑞案與警察權的法律限制
62歲的馬丁·麥克凡登(MartinMcFadden)是一名有著30多年偵探經驗的美國資深警官,他在俄亥俄州的克利夫蘭市工作,負責市中心的一個治安情況復雜、犯罪案件頻發的區域,他非常熟悉這一區域,偵破罪案的能力在當地眾所周知。1963年的10月的一天,當馬丁警官在該區域例行巡邏時,發現兩個人站在大街的角落里,行為舉止都頗讓人懷疑,這兩人就是特瑞(JohnW.Terry)和奇爾頓(RichardChilton),馬丁觀察發現,這兩人沿著同一路線交替來回走動,后來停止在一家商鋪的櫥窗前,向里面窺探,還嘀咕著什么。兩人每次行徑完成后,都要在街道的角落處碰頭,他們如此重復了五六次。過了一會兒,又有第三個人加入,這個人與兩人說了些什么,又很快離開了。懷疑他們預謀搶劫的馬丁警官,對他們進行了跟蹤,結果發現他們在幾個街區之外的一家商鋪外又聚在一起。
馬丁警官亮明了警察身份,直接攔截了三個人,對他們進行了詢問。期間,他讓嫌疑人特瑞轉過身,搜查了他的外套,感覺在外衣口袋中有一把槍,但伸手進去卻無法取出。于是,馬丁警官命令三人走進商店,舉起雙手靠墻站立,再次以拍打的方式搜查了三人,結果在特瑞和奇爾頓的身上搜出了左輪手槍。馬丁警官將三人帶回警察局,特瑞和奇爾頓因非法持有槍支被起訴受審,另外一人被無罪釋放。
獲罪的特瑞不服判決,不久便提出了上訴,他聲稱,馬丁警官的搜查和逮捕缺乏正當理由,攔截和拍打搜身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該條款規定:除非有合理根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特瑞認為,自己所受到的搜查既不符合正當程序,也不是拘留的附屬行為。馬丁警官的行為是違憲的,因此而取得的證據也是不合法的。
令人意外的是,特瑞這么一個犯罪嫌疑人的上訴,很快得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受理,法官們對其訴求及法律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主審法官認為,憲法修正案禁止任何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它保護的是人,而不是地方,法庭面臨的問題是,是否在“街頭相遇”的所有情況下,特瑞都有“不能侵害其隱私”的合理預期。警方辯稱,為了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保護警察免受潛在的危險,他們需要有靈活處置的權力。
法官們認為,在處理可能的犯罪中,警察為了公共和自身的安全,確實需要有靈機處斷的廣泛權力。警察對嫌疑人進行盤問或搜查,應該基于“合理懷疑”,此時需要有一個限制性的授權來允許警察為了保護公眾和自身的安全,當他有理由確信他正處置的是攜帶武器、具有現實威脅的嫌疑人時,可以對其進行合理的搜查,而無需達到“相當理由”的逮捕標準,因此在特瑞案中,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但同時,法官們指出:警察也不允許以此理由對公民濫用這種權力,特別是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為防止警察濫用權力,就需要有嚴格的司法監督,通過公正的司法制約警察權。
特瑞案雖然以警察的勝訴告終,但這一上訴能進入聯邦最高法院,本身的意義就非同尋常,案件判決留下的啟示更是多方面的。在現代社會,警察不可或缺,他們是維護社會安定有序的核心力量,在應對各種犯罪時,警察又面臨多種風險,確實需要有一定的靈活權力。然而,法治的核心要義是保護公民權利,不受約束的警察權必然成為公民合法權利的潛在威脅,為了避免權力的濫用,除了警察執法的內部規范化外,必須要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這其中,獨立而公正的司法,尤其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單位:陜西省社科院政法所)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韓偉 特瑞案 警察權 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