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提高侵權賠償數額 知識產權保護“高壓線“增壓
對惡意侵權施以懲罰性賠償
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同時,司法機關努力加大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并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今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建議,立法修改過程中引入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重復侵權、大規模侵權、以侵權為業等侵權惡意較為明顯的侵權人,允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審判程序,除適用查明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具體數額或者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外,還可另行判決一定數額的懲罰性賠償,有效制裁惡意侵權行為。
隨后,深圳市在構建懲罰性賠償機制方面作出突破性嘗試,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規定》明確,對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法院可根據多種因素將賠償數額提高至權利人實際所應得賠償數額的兩倍至三倍。
據介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在探索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院審理“動態平衡閥”發明專利侵權案中,綜合考慮被告經營規模、主觀惡意、專利產品及被控侵權產品單價、行業利潤等因素,突破專利法規定的100萬元法定賠償上限,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在遠東水泥公司訴四方如鋼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四方如鋼公司在明知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遠東水泥公司惡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致使遠東水泥公司遭受律師費等經濟損失,判決四方如鋼公司對此予以賠償。
編輯:梁霄
關鍵詞:侵權 賠償 知識產權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