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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難度大賠償數(shù)額低 當企業(yè)名譽毀于新媒體謠言

2017年05月03日 15:32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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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信息傳播難控制

針對天貓商家的調查還顯示,在應對謠言攻擊時,近半數(shù)商家會選擇“不作回應,怕越描越黑,讓謠言風波隨時間平息”,也有不少商家會訴諸法律途徑,但“舉證維權難度大”則是選擇訴訟維權的商家面臨的一個難題。此外,賠償數(shù)額低,是維權商家面臨的另一個尷尬。司法實踐表明,即使訴訟,品牌損失千萬,造謠者的賠償額通常不超過10萬元。

2016年12月6日,微信公眾號“東京新青年”因發(fā)布《POLA天貓旗艦店竟不是POLA開的!》一文而被起訴索賠千萬,要求停止侵權。經過漫長的法律流程,2017年3月13日,該微信公眾號運營者才正式道歉。

“從被造謠到謠言澄清,我們一共耗費了98天。”阿里巴巴法務部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

“在新媒體的傳播機制之下,一到兩個小時,消息就可以產生巨大的傳播量。我們在享受信息便捷、快速傳播的同時,針對一些明顯侵權的消息,需要建立一種便捷的控制方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熊丙萬說。

民事訴訟中的訴前禁令,是實現(xiàn)侵權信息控制傳播的一種方式。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清華大學法學院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對登載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所有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犯名譽權的案件進行了全樣本的數(shù)據(jù)分析,并形成“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害名譽權的責任問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指出,在其收集的389起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害名譽權案件中,只有在網(wǎng)易雷火公司訴《中國經營報》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作出了停止涉案報道發(fā)布的訴前禁令。報告進一步指出,這個案件主要是針對跨媒體侵權信息的傳播。《中國經營報》首先在紙質媒體上發(fā)布了侵權消息,在權利人舉證并且提供擔保之后,法院認為這個很有可能構成侵權,所以發(fā)布禁令,禁止紙質媒體繼續(xù)發(fā)布消息,從而阻斷了網(wǎng)絡媒體對紙質媒體信息的一個再轉播。

通過研究,報告還提出建議,針對現(xiàn)在企業(yè)名譽權侵犯的一個高利害性問題,訴前禁令這個制度可以完善適用條件,并逐步進行推廣。

“對于訴前禁令,目前的適用范圍比較窄。”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莉指出,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訴前禁令一般適用于人身保護領域,特別是那些有家庭暴力威脅的情境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一些初步的證據(jù),法院都會發(fā)相關的禁令。“但是對于名譽權,據(jù)我所知,很少有法院適用過。”白小莉補充道。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維權 難度 賠償 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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