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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難度大賠償數額低 當企業名譽毀于新媒體謠言

2017年05月03日 15:32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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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這個難題?

白小莉建議,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訴訟途徑。不正當競爭屬于知識產權案件,而知識產權庭有一定的市場思維和創新性,對權利人的保障更為有力。

白小莉的說法并非空穴來風。在今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宿遲就曾表示,要讓權利人真切感受到侵權得到了遏制,更要讓侵權人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以便對潛在侵權形成有效威懾。我們寧愿看到“侵權人鬼哭狼嚎,不愿看到權利人怨聲載道”。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看來,企業名譽侵權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還可以包括合理開支的部分。“為了制止侵權行為所負擔的支出,也可以作為一個請求納入賠償范圍當中。”朱虎說。

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指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享受傳播便利更要承擔風險

記者發現,與企業的關注點不完全相同,在對待新媒體的態度方面,學者們更加注重保持一種平衡。

“我們既應尊重媒體的言論自由,也應對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名譽、商譽進行必要的保護,以彰顯法律公正善良之術的品格。”姚輝認為,新媒體的發展為信息的及時、高效傳播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影響力的愈加廣泛與深遠,必然引致其應當承擔更重的社會責任。

“面對問題,我們所需要思考的不僅僅是企業利益,還包括了我們所說的言論自由問題。”朱虎指出,什么叫謠言?就像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沒有媒體的揭露,我們很難發現真正的問題。

2008年,河北發生三鹿奶粉丑聞。三鹿集團在受害者揭露三聚氰胺事件后,第一反應是委托“權威質檢部門”進行檢驗并稱受害人的揭露為“謠言”。

“法律是公平的,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的配置要達到一個均衡的狀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說,在互聯網時代,既要協調言論自由,也要保護權益,同時還要規范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這三個利益的協調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他強調。

有過法院掛職經歷的程嘯則進一步指出,法院的判決,都是經過慎重考慮才作出的。“基層法院,很多時候要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尤其要考慮到這個判決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程嘯說。

上述由清華大學法學院形成的報告則強調,利用信息網絡侵害名譽權相比于傳統時代已經不再是人格權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二元沖突,而是人格權益、言論自由以及信息網絡行業之間的三元對立與平衡。

“我們應該建立一個機制,用來區分可能的謠言和可能的真實言論。”朱虎認為,在享受網絡便利的同時,也要承受網絡所可能帶來的正常的風險,正如西方一句諺語所說——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如何達到所謂的平衡狀態?

姚輝指出,在行業規范領域,新媒體從業者應當設置自我約束、自我凈化機制,更加謹言慎行,在傳播新聞、發表言論之時應嚴格忠于客觀事實,而非有意或無意進行推測從而誤導公眾,進而違背職業操守、損害他人名譽、商譽以及經濟利益;在法律法規領域,理論與實務界應加深研究,為更先進的立法、更精準的司法提供有益指引。于瀟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維權 難度 賠償 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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