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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難度大賠償數額低 當企業名譽毀于新媒體謠言
賠償額與實際損失不匹配
姚輝指出,在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框架下,法院在判定企業名譽權是否受到侵犯時,多偏向于采取較高的證明標準,從而在大多數訴訟中,被侵權企業得到的實際賠償額與其遭受的損失往往難以匹配,甚至相去甚遠。
報告從案例實證的角度,也證明了姚輝的觀點。在對389件案件進行統計后,報告課題組發現,目前最高的賠償額是淘寶訴《IT時代周刊》一案。報告指出,目前賠到了30萬元。但是其他案件的賠償數額基本都在5萬元到10萬元這樣一個區間,而且多數是在3萬元以下。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惠翔用“非對稱戰爭”來形容賠償數額低的窘況,“新媒體侵權于企業而言,就像病毒之于藥物,企業維權‘是用導彈打蚊子’”。
在從事律師這一職業前,惠翔有過16年的法官職業生涯。在惠翔看來,我國侵權法一直秉承“填補”原則,“懲罰”是例外。反映到立法層面,侵權責任法領域中一直未承認企業具有一般人格權,也就談不上精神損害,而企業名譽權受侵害的損失往往是新媒體侵權的最直接后果,但卻很難量化賠償。
“我們調研了北京市2010年至2016年企業商譽侵權糾紛情況,總體來看,賠償額基本上也就是5萬元至10萬元的范圍,但原告的損失卻不僅僅是這個金額。”白小莉介紹,有一些企業,在上市或者其他關鍵時刻,遭遇一些貶損或有一定傾向性的言論,導致股價大幅下跌,損失慘重。
“認知鴻溝是導致判決賠償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惠翔看來,新媒體侵權的后果早已超出了生活經驗法則的范疇,特別是民事法官,很難理解互聯網領域中流量即金錢的概念,也就無法從侵權者獲益這個角度去考慮賠償數額。“再加上因果聯系這個環節,怎么證明客戶流失或銷量下降一定與網絡名譽侵權直接關聯?”惠翔認為,如果在立法上不突破這個問題,很難要求法官用“相當因果關系”去解決此類證明難題。
同樣,在白小莉看來,侵權言論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損害后果的出現,這個證明難度非常大。在司法實務界,目前也是采取比較保守的態度。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維權 難度 賠償 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