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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關于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要求,規范和引導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重要意義
社會智庫由境內社會力量舉辦,以戰略問題和公共政策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為宗旨,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具有法人資格,是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社會智庫有了一定發展,在咨政建言、理論研究、社會服務、人才儲備、國際交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社會智庫總體上還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扶持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智庫政策不健全,缺乏參與決策咨詢的制度性安排,功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重視;社會智庫自身發育不足,資金短缺,人才匱乏;一些社會智庫行為不規范,對外交流合作監管不到位。規范和引導社會智庫健康發展,優化政策環境,對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國家軟實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服務黨和政府決策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詢為主攻方向,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化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確保社會智庫沿著正確方向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則。
——加強黨的領導,強化政治責任。堅持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引領社會智庫建設,堅持立足我國國情,注意吸收借鑒國際有益經驗,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的發展道路。
——服務科學決策,承擔社會責任。堅持將社會責任放在首位,始終以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緊緊圍繞黨和政府決策需要的重要課題,開展咨詢研究。
——實行分類登記,依法有序發展。對社會智庫實行分類登記,雙重管理,綜合監管。堅持扶持和規范并重,一手抓扶持引導,一手抓規范管理,引導社會智庫發揮正能量。
三、 強化規范管理
(一)完善登記管理體制。對社會智庫實行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其中,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擔任業務主管單位,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其他社會智庫由其活動涉及領域的主管部門擔任業務主管單位,并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成立社會智庫,要具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中所規定的基本標準。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支持符合標準和有關法規規定條件的社會智庫依法成立。未經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的社會智庫,不得以社會智庫名義開展活動。
(二)明確部門管理職責。民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社會智庫的依法登記、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嚴格核準社會智庫的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社會智庫登記前的審查,對社會智庫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進行管理和指導,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智庫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宣傳部門要履行職責、加強監督引導,推動各類社會智庫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組織、外事、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廣電、統計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好社會智庫管理服務工作。
(三)規范業務活動。推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社會智庫的重要業務活動、依法接受境外捐贈資助、重大宣傳活動、舉辦大型論壇和會議等重大活動要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其中與政府統計調查內容交叉重復的調查結果和數據發布業務主管單位應征求統計部門意見。社會智庫開展涉外交流與合作,創辦發行刊物,開設網站,開立微博、微信之類的社交賬戶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課題研究的社會智庫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條款和法律法規。
(四)加強行政執法。民政部門要依法查處社會智庫違反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業務主管單位應予協助和配合。對未經社會組織登記、擅自以社會智庫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社會智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社會智庫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以及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平臺公開組織章程、負責人、財務狀況、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開展交流與合作、參與境外活動等情況。社會智庫應當確保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于慈善項目等重大活動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進展情況,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活動情況。社會智庫公開信息不規范,應公開不公開、公開不及時、公開不準確的,由民政部門約談其負責人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并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六)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智庫進行監督。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社會智庫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智庫第三方評估機制,確保評估信息公開、程序公平、結果公正。(未完待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社會智庫 健康發展 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