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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上法律“鎧甲”的個人信息離“安全”還有多遠?
“誰收集,誰負責”撐起個人信息“保護傘”
除了明確公民個人信息范圍,劃定“情節嚴重”標準等,網絡安全法還明確了企業在網絡信息安全的責任:“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同時,兩高《解釋》也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承恩看來,確立“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這將有效約束公民個人信息采集主體審慎使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而在信息采集源頭建立“防護欄”。
公開報道顯示,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數量2100多起,查獲被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500多億條,抓獲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屬于各行業內部人員的達450多人。
業界人士指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中,直接販賣者只是鏈條的重要一環,卻不是問題的全部,其背后是一些手機應用暗藏風險隱患,一些企業個別“內鬼”興風作浪,一些互聯網公司安全防范不足、信息管理粗放等“業內”問題。
華東地區一家互聯網公司網絡安全負責人宋宏宇說,企業的安全“缺口”是信息安全的重點,過去企業安全意識薄弱,精力更多投到產品上,導致企業安全“生態”不好。明確了企業的責任后,如果企業在安全防范上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去做,過去用戶數據泄露就只是發個聲明了事的,現在要承擔明確的法律責任。
為切實加大對行業“內鬼”參與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懲治力度,《解釋》還明確在認定“情節嚴重”時,對行業“內鬼”泄露信息的數量、數額標準都要減半計算,入罪門檻更加嚴格。
編輯:梁霄
關鍵詞:法律 個人 信息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