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開賭氣車可能構成犯罪
近日,網上流傳的一段視頻看得人心驚肉跳:一輛黑色轎車在京港澳高速北京段行駛中,因被一輛白色小車違規并線“別”到,突然加速反“別”白車,致使白車失去控制,撞到道路中心護欄后側翻,黑車司機當即駛離。之后,駕駛黑色轎車司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別”車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別”車往往是開賭氣車,危險性極大。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過類似案件。
張某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因同向行駛的陳某車輛并線、晃大燈等原因,在相鄰的兩條車道上相互“別車”,張某再次用車“別”撞陳某車輛時,兩車相撞,陳某駕駛的車輛失控后越過道路中心隔離護欄,先后又與對向車道內正常行駛的兩輛機動車發生碰撞,同時,張某還與同向在陳某車輛前正常行駛的一輛機動車發生追尾。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因對他人的駕駛行為不滿,駕駛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追逐、別擋他人車輛,致使兩車相撞,造成2人重傷、2人輕傷、多輛車損毀,直接經濟損失達100余萬元,故認定張某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說法:
刑法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主觀方面在于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本案中,張某明知其處于車流量大、車流快的路況之中,卻因駕駛過程中對他人駕駛行為不滿,而實施了追逐、別擋他人車輛的行為,最終導致嚴重后果,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經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追逐競駛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劉某、李某在駕駛機動車時因行車發生糾紛,后二人相互追逐競駛、別車,多次發生碰撞,將路邊停放的兩輛轎車撞損,經鑒定車損價值達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李某駕駛機動車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說法:
關于危險駕駛罪,刑法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罪懲處的是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實施的,例如追逐競駛、醉駕這樣的危險行為,這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現實的危害結果,但仍存在威脅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因此被列入刑法規范的內容。危險駕駛罪在主觀方面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要求行為人必須系故意,而非過失。同時,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如果有追逐競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駕駛 危險 公共安全 危害 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