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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為何宏觀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感差異大?
四、 統籌全局的減稅策略
實現減稅的上述深層次價值,取決于如何去“減”。筆者本文所指的“減稅”,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減稅,也非簡單地“一減了之”,其要義在于“以調促優”。為此,需要樹立綜合、系統的減稅理念,統籌稅費關系、財力分配、公共資源使用,以稅負結構的調整和制度完善,優化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解決當前的稅制中的矛盾和問題,降低企業和居民的稅負感,同時構筑全球新戰略,主動應對國際形勢新變化,培育新的競爭優勢,搶占發展先機。
其一,實行有增有減,調整稅制結構。
一是下調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率。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降至12%左右,并合并簡化稅率結構;將企業所得稅降至20%左右。之所以如此提出下調稅率,是充分考慮了中央與地方的承受能力、納稅人的稅負影響、稅收執行和征管狀況、國外稅制狀況以及現行稅制中的一些優惠等多種因素。通過這種稅率普降,一方面,降低企業負擔,增強其活力和對外競爭力,另一方面,為房地產稅等開征騰出稅收“空間”。
二是調整、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快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稅制模式,考慮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支出因素,并堅持性質相同的收入應該相同對待,消除制度差異。擴大減除費用范圍和標準,不僅要考慮有利于維護人的生存權與發展權,而且要基于道義和法律義務承擔的需要,應該把家庭的贍養人員考慮在內。將家庭教育支出、醫療費用、房貸利息、房租等設置成獨立的扣除項目,在稅前扣除。
三是大幅調整消費稅。基于調節收入分配、保護健康、節能減排等需要,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和稅率水平,不符合節能、環保等技術標準的高耗能、高污染和嚴重消耗資源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并針對部分奢侈性產品和特殊消費行為,開征特別消費稅。四是加快開征針對個人居住的房地產稅、環保稅,研究制定遺產稅、贈與稅等。一方面,增強稅制的調節功能;另一方面,彌補減稅帶來的財政收入缺口。但需注意,應以不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稅負為開征新稅和制度設計的前提。
其二,統籌稅費關系,清理各類收費、基金。
一方面,清理、降低政府性收費、基金。繼續大幅降低社會保障繳費率,減輕企業負擔、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收費,適時取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等基金、收費。結合房地產稅、環保稅等稅的開征,歸并、取消相關領域的收費、保證金等。將條件成熟的基金和收費,盡快實現費改稅。
另一方面,清理規范中介服務項目和收費,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各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對一些中介收費實行目錄管理,明確各項前置性評估、年檢收費。根據各行業發展情況,對收費目錄實行動態管理。規范行業協會的會費收取,禁止以各種行為、名義向企業攤派。加快推進社會團體與行政部門脫鉤,禁止其利用行政資源向企業收取費用。
編輯:梁霄
關鍵詞:稅負 減稅 企業 調整 居民